不進行廣元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的評估應當承擔什么后果?..就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環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需開展后評價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二是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責成的,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狀況、環境保護措施或是對環境的影響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包括環境影響大、建設地點敏感、有爭議、有較大潛在影響或是有重大事故、有風險事件發生的項目。
你要是符合上述的就要求做。這個還是具體分析了,看當地環保部門有沒有要求你做了。人是活的嘛,但是處罰我就不知道了,那個31條的規定一般理解是項目建設環評,后評價還真沒說過有沒有處罰什么的
一般有如下章節:
(1)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回顧。
(2)工程分析的后評價。
(3)環境現狀、區域污染源及評價區域環境質量后評價。
(4)環境影響報告書選擇的環境要素后評價。
(5)環境影響預測的后評價。
(6)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后評價。
(7)公眾意見調查。
(8)環境管理與監測后評價。
(9)后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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